若不同養護機構係屬同一法人名義之下,則在符合法規條件的情況下,可視為同一雇主,無須另行申請勞動部許可,即可將原聘僱於甲機構之外籍看護工調派至乙機構從事相同性質的看護工作。
然而,若機構是以「自然人」名義設立,則不適用此規定,即便負責人相同,也不得任意調派移工至其他機構工作。
這樣的限制主要是為了避免人力濫用與不當調度,確保移工的工作地點與契約內容一致。
因此,雇主在規劃跨機構人力運用時,應先釐清公司組織型態,並確認是否符合法人條件,以避免違規風險及後續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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